1.大运河通州森林公园的公园管理办法

2.八大处公园归哪管

北京公园归哪个部门负责,北京的公园归哪个部门管理

一、单位基本情况 (一)机构设置、职责 北京动物园是财政补助公益二类正处级事业单位,隶属于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。内设29个科队。 北京动物园宗旨及业务范围包括:提供休闲场所,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。休闲场所提供,公园设施维护与管理,公园绿地管理,公园游览与项目组织管理,动物繁育与饲养,植物栽培与养护,科普宣传教育,濒危动植物研究与保护。 (二)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动物园事业编制1060人,实有人数826人。 二、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收、支总计36851.33万元,比上年减少5961.73万元,下降13.93%。 (一)收入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收入合计31315.12万元,比上年减少6542.97万元,下降17.28%,其中:财政拨款收入23996.78万元,占收入合计的76.63%;上级补助收入49.76万元,占收入合计的0.16%;事业收入5128.02万元,占收入合计的16.38%;其他收入2140.57万元,占收入合计的6.84%。 (二)支出决算说明 2020年度本年支出合计36394.30万元,比上年减少495.34万元,下降1.34%,其中:基本支出29383.55万元,占支出合计的80.74%;项目支出2750.77万元,占支出合计的7.56%;上缴上级支出4259.97万元,占支出合计的11.71%。 三、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0年度财政拨款收、支总计23996.78万元,比上年增加677.80万元,增长2.91%。主要原因:我单位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,因一级预算主管部门调整了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结构,2020年基本经费比上年有所增加。 四、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(一)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993.54万元,主要用于以下方面(按大类):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50.30万元,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7.29%;卫生健康支出893.63万元,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.72%;城乡社区支出20605.81万元,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85.88%;农林水支出743.79万元,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3.10%。 (二)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、“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”(类)2020年度决算1750.30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277.48万元,下降13.68%。其中: “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”(款)2020年度决算1750.30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277.48万元,下降13.68%。主要原因: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的正常收支结余。 2、“卫生健康支出”(类)2020年度决算893.63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65.44万元,下降15.62%。其中: “行政事业单位医疗”(款)2020年度决算893.63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减少165.44万元,下降15.62%。主要原因:根据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,年中交回相关支出的核减部分。 3、“城乡社区支出”(类)2020年度决算20605.81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968.54万元,增长4.93%。其中: “城乡社区环境卫生”(款)2020年度决算20605.81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968.54万元,增长4.93%。主要原因:因政策性调资,我单位年中增加相应支出。 4、“农林水支出”(类)2020年度决算743.79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92.74万元,增长34.98%。其中: “林业和草原”(款)2020年度决算743.79万元,比2020年年初预算增加192.74万元,增长34.98%。主要原因:因政策性调资,我单位年中增加相应支出。 五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。 六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本年度无此项经费。 七、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0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23476.77万元,其中:(1)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、津贴补贴、奖金、伙食补助费、绩效工资、其他社会保障缴费、其他工资福利等支出;(2)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、印刷费、咨询费、手续费、水费、电费、邮电费、取暖费、物业管理费、差旅费、因公出国(境)费、维修(护)费、租赁费、会议费、培训费、公务接待费、专用材料费、劳务费、委托业务费、工会经费、福利费、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、其他交通费、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支出;(3)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、退休费、抚恤金、生活补助、救济费、医疗费补助、助学金、奖励金、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支出。(4)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、专用设备购置等。

大运河通州森林公园的公园管理办法

公园管理处归公园管理局管理。

市政园林管理局(以下简称市园林局)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。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市城乡规划、公安、环保、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,应按各自的职责,协同市、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。

国家公园管理局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,将承担生态保护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管理起来,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严格保护、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。

在借鉴国际先进作法和经验的基础上,结合中国自然保护地实际,以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、完整性保护为基础,以实现国家所有、全民共享、世代传承为目标,理顺管理体制,创新运营机制,健全法制保障,强化监督管理,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,建立分类科学、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。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管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,肩负着守护者、管理者、使用的监管者、生态产品的供给者、生态文化传播和对外交流的使者等角色,以构建生态安全屏障、保护野生动植物、维护生物多样性、满足人民认识自然和亲近自然的精神文化需求、确保国家的重要生态资源全民共享、世代传承的职责,以建设美丽中国、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为使命。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做法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做法相近,又结合中国国情,体现了中国特色,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,一旦实施,将在全球自然保护地体系治理方面独树一帜,为发展中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提供中国经验。

法律依据

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 (四十二)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。为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,统筹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监督管理,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,保障国家生态安全,将国家林业局的职责,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,以及国土资源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、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,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,由自然资源部管理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。主要职责是,监督管理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,组织生态保护和修复,开展造林绿化工作,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等。

八大处公园归哪管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(以下简称公园)管理,改善通州新城生态环境,塑造运河滨水景观,大幅提高新城品质和价值,为市民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公园管理办法》、《北京市公园条例》以及《北京市绿化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北京市通州区大运河森林公园管理处(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)负责公园的建设、保护和日常管理;区园林绿化局是公园管理处的主管部门,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;区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。

第三条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间组织应积极配合区园林绿化局共同做好公园管理的各项工作。

第二章 公园的建设与保护

第四条 本公园作为大型公益生态森林公园,对美化通州和改善全区生态环境有着积极作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对其给予保护。
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,不得侵占公园用地,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。

第六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,确需调整时,应当制定调整方案,调整方案需经规划、园林绿化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,报相关部门审批。

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者以捐赠、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。

第八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处同意,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;施工过程中,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,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。施工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,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;施工结束后,应当恢复原貌。

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园场地举办各类商业、文化等活动,须向公园管理处申请,经区园林绿化局同意后,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,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。公园举办大型文化、商业活动,应当严格执行《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到区公安、文化、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,待相关手续齐备后方可举办,必要时报市相关部门审批。

第十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,举办方在搭建舞台、展台等临时设施时,不得影响公园景观。活动期间,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,活动结束后,及时清理场地,拆除临时设施,恢复公园景观、绿地、设施原状。对公园树木、草坪、设施造成损坏的,应当予以赔偿。

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拍摄**、电视或使用专业摄影、摄像设备进行拍摄应当经公园管理处同意,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,拍摄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。

第十二条 在公园内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、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。

第三章 公园管理处职责

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依据规划进行建设。

(二)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。

(三)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制定游园须知。

(四)保持园内设备、设施完好,加强安全管理,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。

(五)依法管理、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,对破坏公园财产及景观的行为有权制止,并要求赔偿或者补偿。

(六)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、标准收费。

(七)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处在公园开放时,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,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、景区、展馆,疏散游人等措施,并及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。

第四章 游人的权利和义务

第十五条 游人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享受公园提供的各项服务;对认为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进行投诉;对公园发展与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自主选择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经营的经营者提供的各项服务,按照约定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服务。

(三)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的权利。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游人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。

第十六条 游人进入公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的相关规定,不得携带、弹弓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任何动物入园。

第十七条 在公园游览区内禁止吸烟,游客在规定区域内吸烟不得乱扔烟头。

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、自行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,不得占用其他车道。除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儿童等使用的手摇、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,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游览区。进入公园内的车辆应听从公园管理人员的指挥,文明停车。

第十九条 不得在园内宗教活动区域外从事任何宗教活动。

第二十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、爱护公物、保护环境,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、休憩。禁止下列行为:

(一)翻越围墙、栏杆、绿篱,在禁烟区吸烟,在非游泳区游泳,在非滑冰区滑冰,在非钓鱼区钓鱼,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、滑旱冰,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丢果皮(核)、烟头、口香糖等废弃物。

(二)营火、烧烤,捕捞、捕捉动物,采挖植物,恐吓、投打、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。

(三)在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施、树木上涂写、刻划,攀折花木,损坏草坪、树木。

(四)搭建棚舍;随意堆放物料、拉绳物。

(五)擅自摆摊设点;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,无证载客影响游览秩序。

(六)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。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各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,由区园林绿化局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各自职责实施。

第二十三条 对游人在公园内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,应当分清责任,依法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。八大处公园,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,北京市精品公园,位于北京市西山风景区南麓,归北京市八大处公园管理处管辖,为太行山余脉翠微山、平坡山、庐师山所环抱。公园方圆332公顷,最高峰海拔464米。